网站首页
走进克旗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依法行政 > 本级权责清单 > 水利局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权力序号 80
事项编码 slcf0080
事项名称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第五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责任主体 克旗水利局
承办机构 水政与安全监督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