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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的处罚

权力序号 113
事项编码 slcf0113
事项名称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的处罚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 496 号,2013年第一次修订,2016年第二次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克旗水利局
承办机构 水政与安全监督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立案责任: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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