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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洗浴、洗车等经营场所未采用节水技术或者未安装节水设施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37 |
|---|---|
| 事项编码 | slcf0137 |
| 事项名称 | 对洗浴、洗车等经营场所未采用节水技术或者未安装节水设施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十七条 洗浴、洗车等经营场所未采用节水技术或者未安装节水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水利局 |
| 承办机构 | 水政与安全监督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批转、有关部门移交、新闻媒体曝光和其他发现),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二)未依法核定、下达年度取用水计划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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