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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行政处罚
| 权力序号 | 149 |
|---|---|
| 事项编码 | slcf0149 |
| 事项名称 | 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水利局 |
| 承办机构 | 水政与安全监督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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