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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投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奖励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stjl0001 |
| 事项名称 | 对举报、投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奖励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 责任主体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克什克腾旗分局 |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按照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报告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阶段责任: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于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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