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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stjc0002 |
| 事项名称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2月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
| 责任主体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克什克腾旗分局 |
| 承办机构 |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检查责任: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2月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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