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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14 |
|---|---|
| 事项编码 | stjc0014 |
| 事项名称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
| 责任主体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克什克腾旗分局 |
| 承办机构 |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采取提前通知或抽查等方法对排污许单位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排污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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