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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stqt0002 |
| 事项名称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2月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第二款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第七条 第三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
| 责任主体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克什克腾旗分局 |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当事人)无需备案的当场告知。
2、审查责任:工作人员在受理后立即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决定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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