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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备案

权力序号 3
事项编码 1115042546038002414151016006000
事项名称 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备案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本) 第四十七条 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修订)》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责任主体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克什克腾旗分局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审核。                     2、管理责任:监督企业是否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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