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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备案
| 权力序号 | 5 |
|---|---|
| 事项编码 | stqt0005 |
| 事项名称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备案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七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 责任主体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克什克腾旗分局 |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当事人)无需备案的当场告知。
2、审查责任:工作人员在受理后立即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决定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受理→备案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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