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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的备案

权力序号 6
事项编码 1115042546038002414151016001000
事项名称 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的备案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克什克腾旗分局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当事人)无需备案的当场告知。
2、审查责任:工作人员在受理后立即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决定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备案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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