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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备案

权力序号 7
事项编码 1115042546038002414151016011000
事项名称 对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备案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责任主体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克什克腾旗分局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当事人)无需备案的当场告知。
2、审查责任:工作人员在受理后立即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决定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修订)》第一百零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备案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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