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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swxk0001
事项名称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9号)第三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责任事项

1.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审查与决定。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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