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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100734000834003000
事项名称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克旗统计局
承办机构 统计执法监督股
责任事项

1.申报阶段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表彰对象进行初审。

2.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3.审批阶段责任:公示期满后提交主管部门审批。

4.奖励阶段责任: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及时将奖励发放至受表彰单位或个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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