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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权力序号 | 6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01158100734000834007000 |
| 事项名称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主体 | 克旗统计局 |
| 承办机构 | 统计执法监督股 |
| 责任事项 |
1.申报阶段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表彰对象进行初审。 2.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3.审批阶段责任:公示期满后提交主管部门审批。 4.奖励阶段责任: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及时将奖励发放至受表彰单位或个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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