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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tjcf0001
事项名称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克旗统计局
承办机构 统计执法监督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的案件。

2.调查取证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调查或者检查依法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①审查案件调查报告。②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证据材料,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①  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  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  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④ 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听取意见责任:①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①  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以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赤峰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④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已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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