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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1 |
|---|---|
| 事项编码 | tjcf0011 |
| 事项名称 |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
| 责任主体 | 克旗统计局 |
| 承办机构 | 统计执法监督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统计违法行为立案的,由监察大队组织相关专业执法人员到违法单位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对相关统计人员或负责人进行询问并作调查笔录; 3、审查责任:针对调查后形成的调查报告,依据相关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处罚情形,提出适当的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做出的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听证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听证规定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对处罚款3万元以上的,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相关的法律文书应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的行政处罚,对被处罚单位执行限期责令改正,对处以罚款的案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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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已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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