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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统计执法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tjjc0001
事项名称 对统计执法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责任主体 克旗统计局
承办机构 统计执法监督股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①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转办、督办的违法行为案件都应立案。②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证件。②告知被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 询问或者检查依法制作笔录。⑤为被检查单位保守秘密。                                                                                                     

3.处理责任:①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②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处理。③对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①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②对严重违法企业要在失信企业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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