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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tyqr0001 |
| 事项名称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 设定依据 | "(一)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 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一款,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 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 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四)《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责任主体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承办机构 | 优抚安置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发放条件及审核要件,提供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标准等材料。
2、申报责任:根据各类优抚对象资金发放条件,申报享受待遇资格。 3、发放责任:根据市级审查确定人数和资金数,申请资金,按时发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确认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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