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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现役军人、公务员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
| 权力序号 | 5 |
|---|---|
| 事项编码 | tyqr0005 |
| 事项名称 | 对非现役军人、公务员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 责任主体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承办机构 | 优抚安置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如符合条件,形成初审意见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 3.监管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审查审核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确认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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