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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tyjf0001 |
| 事项名称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 设定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 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 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责任主体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承办机构 | 优抚安置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所需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应当及时审批发放,不得拒绝;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应当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留存申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七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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