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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权力序号 4
事项编码 tyjf0004
事项名称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设定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中“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责任主体 退役军人事务局
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家属持相关证件向旗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                                        
 2.审查责任: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查合格的向旗政府打报告,并向旗财政局申请预算。                                 
 3.决定责任:旗政府通过报告后,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政策核算金额后,由旗财政局通过一卡通社会化发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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