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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权力序号 | 7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MB155959454000524014000 |
| 事项名称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 责任主体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承办机构 | 优抚安置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家属持相关证件向旗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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