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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权力序号 | 10 |
|---|---|
| 事项编码 | tyjf0010 |
| 事项名称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三条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第五十四条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作退休安置。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士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退出现役,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条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自主就业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行政法规】《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三、依法保障待遇 (三)发放相关补助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作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
| 责任主体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承办机构 | 优抚安置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申请,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审查和决定责任:审查安置转业退役士兵审批表、 户口本、身份证、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退役士兵行政介绍信、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役士兵档案(由部队转交),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本人。 3.申报责任:根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人数及待安置期时长向政府提出经费申请。 4.发放责任:经批准发放生活费的退役士兵,在30日内,领取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七十五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抚恤优待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十六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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