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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权力序号 | 11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MB155959454000524013000 |
| 事项名称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七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
| 责任主体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承办机构 | 优抚安置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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