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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
| 权力序号 | 18 |
|---|---|
| 事项编码 | tyjf0018 |
| 事项名称 |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 |
| 设定依据 | "《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分散供养的, 购(建)房经费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
| 责任主体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承办机构 | 优抚安置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伤残军人回到地方后,本人到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核合格的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局统一组织鉴定。 3.决定责任:自治区民政厅审核合格后,由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制作花名报财政局,通过一卡通社会化发放护理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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