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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表彰、奖励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tyjl0001 |
| 事项名称 | 烈士褒扬表彰、奖励 |
| 设定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七条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责任主体 | 克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承办机构 | 优抚安置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家属持相关证件向旗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
2.审查责任: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查合格的向旗政府打报告,并向旗财政局申请预算。 3.决定责任:旗政府通过报告后,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政策核算金额后,由旗财政局通过一卡通社会化发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烈士褒扬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追回,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奖励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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