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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先进表彰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tyjl0002 |
| 事项名称 | 优抚安置先进表彰 |
| 设定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责任主体 | 克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承办机构 | 优抚安置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有关奖励表彰的通知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据实审核。 3.报送责任:及时将符合表彰要求的申报材料报送表彰权限部门。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奖励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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