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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3 |
|---|---|
| 事项编码 | tycf0003 |
| 事项名称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 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 责任主体 | 克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承办机构 | 优抚安置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企业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企业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企业,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企业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企业。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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