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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4 |
|---|---|
| 事项编码 | tycf0004 |
| 事项名称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责任主体 | 克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承办机构 | 优抚安置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企业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企业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企业,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企业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企业。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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