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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tzxk0002 |
| 事项名称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部门规章】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 责任主体 | 旗委统战部 |
| 承办机构 | 宗教业务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按要求做出决定。 4.送达责任:符合规定的做出批复;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规范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公务员法》第一百〇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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