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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权力序号 | 3 |
|---|---|
| 事项编码 | tzxk0003 |
| 事项名称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六条: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受理申请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
| 责任主体 | 旗委统战部 |
| 承办机构 | 旗委统战部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按要求做出决定。 4.送达责任:符合规定的做出批复;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规范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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