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克旗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依法行政 > 本级权责清单 > 统战部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权力序号 5
事项编码 tzxk0005
事项名称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本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责任主体 旗委统战部
承办机构 宗教业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按要求做出决定。
4.送达责任:符合规定的做出批复;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规范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公务员法》第一百〇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