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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基督教传道员)认定备案初审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tzqt0001 |
| 事项名称 | 宗教教职人员(基督教传道员)认定备案初审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部门规章】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 责任主体 | 旗委统战部 |
| 承办机构 | 宗教业务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宗教教职人员(基督教传道员)的材料,由旗基督教两会考核认定后上报。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公务员法》第一百〇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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