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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wjxk0001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责任主体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医政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当面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进行文审,提出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审核,是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等现实情况。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卫生行政部门疗机构设置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4、送达责任:通过文审并经实地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送达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登记的,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5、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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