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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权力序号 4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09877400012302200001
事项名称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设定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责任主体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现场审核表逐项审核记录);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或标准,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放射诊疗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以及未依法履行放射防护安全措施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放射诊疗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放射诊疗许可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中徇私舞弊,致使发生安全放射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放射诊疗许可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放射诊疗许可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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