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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权力序号 7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098774000123002000
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责任主体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妇幼老龄家庭发展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申请登记书、医疗机构执业许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对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机构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对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医德医风、服务质量和水平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危害母婴健康的;
5.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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