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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权力序号 10
事项编码 wjxk00010
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 根据2017年国务院令第690号修改) 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责任主体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妇幼老龄家庭发展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及其他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5日内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机构资质、人员资质、设施条件、制度建设进行文审,如符合要求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实地考核,是否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效性,是否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是否有相应有资质的检验人员和检测室,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等。
3、决定责任: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分管领导根据资料和考核情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公开的信息进行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许可机构是否按照医学检查项目内容执行,是否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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