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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权力序号 | 11 | |
|---|---|---|
| 事项编码 | wjxk00011 | |
| 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 |
| 责任主体 |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承办机构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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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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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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