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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权力序号 11
事项编码 wjxk00011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责任主体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5日内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填写《公共场所许可证现场审核表》,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审查结论为“建议整改”的,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卫计局提交整改报告,卫计局在接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未被批准的申请单位,卫计局在做出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公共场所许可证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公开的信息进行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申请单位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 ,依法办事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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