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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权力序号 12
事项编码 wjxk00012
事项名称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 3.【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9月1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根据201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4.【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8项"
责任主体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5日内受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现场审核的,组织现场审核后,填写《生活饮用水许可现场审核表》,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审查结论为“建议整改”的,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卫计局提交整改报告,卫计局在接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未被批准的申请单位,卫计局在做出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生活饮用水许可证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公开的信息进行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供水单位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申请单位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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