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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权力序号 13
事项编码 wjxk00013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责任主体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5日内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填写《公共场所许可证现场审核表》,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审查结论为“建议整改”的,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卫计局提交整改报告,卫计局在接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未被批准的申请单位,卫计局在做出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公共场所许可证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公开的信息进行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申请单位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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