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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098774000723008000
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 自2001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责任主体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妇幼老龄家庭发展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人书面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病历资料,填写《计划生育医学鉴定书申请审批表》。
2、审查责任:市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市级鉴,将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回旗县区,交申请人签收。
3、发证责任:经集体研究,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定期随访,提供咨询服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并发症鉴定的申请、受理、审查、鉴定、处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一)未及时组织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人身损害情况;
(二)应当受理并发症鉴定申请,未受理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鉴定文书的;
(四)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人口计生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和治疗,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并发症鉴定专家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并发症鉴定过程中收受申请鉴定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并发症鉴定专家资格,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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