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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 权力序号 | 2 | |
|---|---|---|
| 事项编码 | wjjf0002 | |
| 事项名称 | 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 |
| 责任主体 |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承办机构 | 疾病预防控制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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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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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给付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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