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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wjjf0002
事项名称 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责任主体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股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疑似病人条件核查
2.办理阶段责任:执业医师对符合诊断标准的患者应当及时明确诊断;
3.送达阶段责任:对确诊且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进行减免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给付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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