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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权力序号 3
事项编码 wjjf0003
事项名称 失独、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七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责任主体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妇幼老龄家庭发展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本人提出申请后由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2.审查责任: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3.决定责任。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与独生之女父母奖励费的给付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物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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