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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的奖励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wjjl0001
事项名称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的奖励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发给每月5至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每月20元;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增加产假三十日,可以适当补助托幼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办法发放: (一)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由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解决; (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发给; (三)流动人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责任主体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妇幼老龄家庭发展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XX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文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核意见。需要现场审核的,在现场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奖励或不予奖励决定。
4、执行责任:对独生子女父母实施奖励。
5、事后监管责任: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情况开展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2.【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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