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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的奖励
| 权力序号 | 1 | |
|---|---|---|
| 事项编码 | wjjl0001 | |
| 事项名称 |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的奖励 |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发给每月5至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每月20元;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增加产假三十日,可以适当补助托幼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办法发放: (一)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由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解决; (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发给; (三)流动人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 |
| 责任主体 |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承办机构 | 妇幼老龄家庭发展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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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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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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