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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奖励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098774000823012000
事项名称 职业病防治奖励
设定依据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第十三条第二款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综合执法监督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组织推荐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第八十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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