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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098774000923001000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责任主体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医政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医疗机构名称核准的裁决决定。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进行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医疗机构名称核准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2.【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理→拟定意见→裁决→送达→结案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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