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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3 | |
|---|---|---|
| 事项编码 | wjcf0013 | |
| 事项名称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 号 2017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责任主体 |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承办机构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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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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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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