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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34 | |
|---|---|---|
| 事项编码 | wjcf0034 | |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责任主体 |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承办机构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
| 责任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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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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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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