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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44 | |
|---|---|---|
| 事项编码 | wjcf0044 | |
| 事项名称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 |
| 责任主体 | 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承办机构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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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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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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